泰州合同纠纷处理概述关于私人借贷利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任何超过年利率的利率协议均无效。人民法院应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
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重新签发的债权证明表中的金额可确认为以后的贷款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且当事人主张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的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以约定为准,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逾期利率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
(1)借款期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
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在资金占用期内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款期利率约定但逾期利率不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以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
但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愿支付未经同意的利息,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贷款利率的规定。
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不再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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